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0108号建议的答复,具体内容主要围绕三个建议展开。
(相关资料图)
第一,建议将川渝地区新型储能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一定中央资金支持。
第二,建议尽快研究出台新型储能价格政策,建立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补偿机制。
第三,建议建立健全覆盖规划设计、建设安装、并网运营等全环节国家技术标准。
针对三条建议,国家能源局分别做出了具体回答,并表示: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新型储能支持政策,指导各地加强新型储能规划布局和调度运用,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完善配套政策机制,强化产学研用协同,推动全产业链协调发展。
国家能源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0108号建议的答复详情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BH010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川渝加快推进新型储能发展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于完善新型储能发展政策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重要价值。充分发挥川渝地区能源资源优势,推动新型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对于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缓解区域电力供需紧张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川渝地区新型储能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一定中央资金支持
为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促进高校与企业协同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链条,构建产学研用协同的新型创新体系。2022年,经“揭榜挂帅”、择优遴选,将重庆大学纳入“挂帅”高校。后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着力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尽快研究出台新型储能价格政策,建立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补偿机制
我局高度重视并推进健全新型储能价格和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一)价格政策方面。一是2022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结合不同应用场景建立相应价格机制。二是2021年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出台尖峰电价机制,合理扩大峰谷电价价差,为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三是2022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明确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辅助服务市场方面。一是2021年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支持新型储能并网、参与辅助服务相关政策措施。二是近日印发《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建立健全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推动调频、备用等品种市场化,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三是近两年全国多个地区已经印发或正在修订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相关机制,探索建设容量、爬坡、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交易品种。
三、关于建立健全覆盖规划设计、建设安装、并网运营等全环节国家技术标准
推动建立健全新型储能标准体系是支撑新型储能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重要基础,我局持续推进新型储能标准化工作。一是2020年在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中,将标准化作为示范重要内容进行跟踪评估,组织开展标准化实施创新座谈会等。二是2020年会同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标准化工作机制、标准体系、标准化示范等方面要求,并建立储能标准化信息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加强标准宣传,促进标准化机构之间合作,加快重点标准制修订。截至目前,初步形成涵盖基础通用、规划设计、设备试验、施工验收、并网运行、检测监测、运行维护、安全应急等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是目前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编制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推进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储能电池、储能系统等涉安全强制性标准研制。
在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下,截至2022年底,除四川、云南外,全国各省(市、区)已投运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达870万千瓦/1810万千瓦时,同比增长超过110%。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新型储能支持政策,并加强与川渝等地能源主管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加强新型储能规划布局和调度运用,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完善配套政策机制,强化产学研用协同,推动全产业链协调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3年2月13日
关键词: 储能政策